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2.如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应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三、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有关基本情况。四、 税务机关应当在提供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退税申请、纳税凭证签发、税务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是指:(1)纳税人为中国公民,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2) 纳税人是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3)纳税人是香港、澳门居民,是香港、澳门居民前往内地的有效许可证,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居民的居留许可证。(4) 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有效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留证。(5) 纳税人是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应当是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国个人是有效的外国护照。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1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