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稽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税务稽查证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新的税务检查证书也将开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稽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稽查证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扣缴义务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稽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的税务人员在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税务检查证书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书》。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颁发税务稽查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适用的税务检查证件的审批、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审批、制作、发行,监督和管理适用于各自管辖区的税务检查证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件的发放。第五条税务稽查证件分为审计部门税务稽查专用证件和征管部门税务稽查专用证件。稽查部门税务稽查专项证书适用于稽查人员的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征管部税务稽查专项凭证适用于征管人员的日常稽查,由征管部归口管理。第六条税务稽查证件实行信息管理。省税务局应及时完善和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证管理模块持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税务稽查证的互联网验证服务。第二章证件种类第七条税务检查证件由专用钱包和内部卡组成。第八条税务稽查证皮夹样式如下:(一)稽查部门税务稽查证皮夹为立式黑色皮夹,征管部门税务稽查证皮夹为立式棕色皮夹;(二) 钱包正面刻有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背面刻有“中国税务”字样;(三) 钱包内侧镶有税徽,上端刻有“中国税”字样,下端放有内卡。第九条税务检查证上的卡片应当载明持有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章和有效期。内部卡需要一个内置芯片来存储持卡人的上述信息。第十条税务稽查证的钱包和内部卡片应当用中文书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第三章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因职务需要申领税务检查证件时,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件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基本情况后填写《税务检查证件申领表》。首次申请税务稽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税务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证件申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经审批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税务主管部门印制,具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税务稽查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第十四条税务人员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外临时执行公务检查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执行公务的省级税务局税务稽查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有效期的临时税务稽查证明。《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临时公务结束后应及时上交注销。第四章证件的使用第十五条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可以文字或者影音形式记录。第十六条税务人员出示税务稽查凭证时,可以通知被稽查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核对持票人身份。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为被检查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第十八条税务稽查证书只能由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涂改。第十九条税务检查证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税务检查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税务检查证件所示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告后,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补发。税务检查证件损坏严重不能使用的,持票人在办理补发手续时,可以申请补发,并交回原证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税务检查证件实行定期核查制度,每两年核查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明不在审核范围内。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主管部门和省税务局统一组织审核工作,具体实施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稽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提交稽查信息。第二十二条通过将内部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书管理模块中包含的被许可方信息进行对比验证。如果一致,则验证通过。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证经审核不合格的,持票单位税务稽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换、整理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因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件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转业前领取税务检查证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时没收其税务检查证件第二十五条补发的税务稽查证件由发证机关定期销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