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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布办法》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9
  • 云小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处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治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须同时废除。特此公告。201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惩治严重的税务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督和联合处罚。第三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公布和当事人的处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第四条按照案件检查人负责的原则,检查公布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的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报、少报收入的,(二)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虚报税款,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何一年的应纳税额占该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纳税人不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税款,未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4) 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纳税的;(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6) 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 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逃逸(失去联系)的;(9) 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前项第六条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查实后逃逸(失去联系)者”,系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案件效力后,依照本办法处理;当事人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逃逸(失去联系)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七条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公司名称,并披露公司名称,法院法官确定的实际负责人的性别和身份证号码应当统一,如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对判决负有责任的实际负责人等。(姓名)直接负责决策的财务人员和帮派成员的性别姓名和性别ID号;(二)公布自然人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三)重大违法事实;(四)逃跑;(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七)检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纳税人号码、纳税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性别、职业证号码、,前款第一款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法人的编号,由税务机关依法颁发。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当一并公布,并标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第八条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当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但有证据证明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除外省级税务机关。同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同级税务机关的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和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栏目,链接省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可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公告前清偿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只将案例信息输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案例信息不会向公众发布。涉税重大违法失信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经公布后,可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停止发布,并从公告栏中撤销,缴纳税款,并将滞纳金和罚款通知实施联合处罚和管理的部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条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停止公告,并从公告栏中撤回。第十一条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已发布三年的,应当停止发布,并退出公告栏。第十二条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应作为当事人的税收抵免记录永久保存。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公告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税收抵免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办法;(2) 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出境前缴纳滞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 税务机关向实施共同处罚的有关部门提供当事人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共同处罚和管理措施;(4)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的,直接评定税收抵免等级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机关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情况,以协议方式向同级参与共同处罚的部门提供。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共同处罚的部门提供其管辖范围内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的公示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第十六条对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如果案件信息被撤销或变更,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参与共同处罚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最新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被公布方对公布的内容提出异议的,由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级。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须同时废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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