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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12
  • 云小编
现公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批准经税务局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二)虽然建立了账簿,但账簿混乱或成本数据、销售(调拨)收入凭证、成本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确定调拨销售(调拨)收入金额或扣除项目;(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4)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清算的;(6)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1)销售(转让)住宅的,按批准的不低于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2)销售(转让)商店和其他房地产(包括有产权的车库、停车场,下同)土地增值税按批准的不低于6%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纳税人在贵港市境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拍卖的,增值额应当如实计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不能按照事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批准的不低于8%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住宅、商店和其他房地产,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的房地产类型计算销售收入。如果纳税人不能根据房地产类型单独计算销售收入或不能准确计算销售收入,经批准的第四条经批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房地产销售(转让)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利益,但不包括增值税收入。第五条符合批准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教育应遵循:(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清算项目被认为符合批准的征收条件的,由审核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确认表》(见附件1)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事项通知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核定征收情况进行核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详细基本情况、未按事实结算的原因、房地产转让收入及各项扣除额税务局应将相关税务资料报县(市、区)税务局营业部审核确认,并出具初步审核报告。5.县(市、区)税务局对营业部初审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6.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关于批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通知纳税人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批准的征收率开发项目,缴纳滞纳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2)对于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确实无法按规定计算增值额和扣除额,可参照第(1)款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六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地产,按照《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租赁房地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公告》(贵港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20日公告2017年第4号)第1(2)条执行第七条本公告实施前符合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批准征收条件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批准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不按批准的征收办法执行而弄虚作假,导致少缴税款的,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城市(2012年8月6日,发布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于2017年12月25日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7月5日,《税务规范性文件修订目录》第二次修订(2) 同时废止。附件: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2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政策解释[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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