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发布如下公告: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可以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电子单证信息,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单证:(1)如果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文件实现在线验证或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则只需输入文件编号即可。如果未实现在线验证且无法进行互联网查询,则应上传扫描文件。(二) 海关出具的资质证书等文件,只需输入相关资质证书或文件编号即可。(3)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声明,只需依法申报拥有相关材料即可。二、申请人应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的扫描文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要求保存相关纸质文件。三、 在海关监管过程中,如果需要按照风险控制和背书要求对纸质文件进行检查,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纸质文件。四、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7月1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