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的创新升级,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综合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承接境内(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在监管期内使用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的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进货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抵中国(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纳税。委托加工货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材料和零部件(包括来自国内外的非保税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来自区内企业的保税材料和零部件)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规定外,区内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三、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海关认定的企业资信状况为一般资信及以上;(2)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并将委托加工货物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和储存。四、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时,应当建立专门的委托加工电子台账。五、委托加工货物的材料和物项原则上:委托加工的零部件由区外企业提供。区内企业的保税材料和零部件需要使用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六、非保税委托加工材料和零部件从中国境内进入区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模式为“材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模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模式为“材料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模式为“其他”(代码9)七、委托加工的材料、零部件进入区内(区外)的属于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纳税担保。八、委托加工成品运至中国(区外)时,区外企业的申报监管方式为:“外发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应分类为商品项,并按以下要求填写:(1)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栏按委托加工产成品的实际名称、编码填写;(二)委托加工产成品数量为区外实际数量,免税方式为“全额免税”;(三)加工增值费商品项目名称包括“加工增值费”,法定数量为0.1,免税方式为“按规定征税”,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并按委托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商品名称。加工增值费的完税价格以加工费用和保税区发生的保税材料及零部件费用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材料成本指金额委托加工过程中消耗的所有保税材料,包括成品、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九、委托加工剩余材料从国内(区外)运回中国(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模式为“外发加工”(代码1427),运输模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模式为“材料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模式为“其他”(代码9).十、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废品、副产品运回中国(区外)保税材料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废弃物、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境手续(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令第12号)席、委托加工电子帐簿的最高注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存货、加工消费等数据,并通过申报和核销程序。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委托加工业务:(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业务发展条件;(二)(三)未按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废品、副产品的;(三)因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二)项规定的“规定期限”十三、符合本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9年1月29日公布。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