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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7
  • 云小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并结合本市实际管理和征收情况,调整部分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发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三、 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括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批发、批发、零售、外贸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2018年11月3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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