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览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就首届进口博览会展览期间销售的进口展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举办的首届进口博览会展览期间销售的进口展品数量合理(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20种国家不减免税的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扶持政策。二、附件所列参展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得超过名单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参展商的销售限额不得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确定第三,超出销售配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退出国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税。财政部2018年10月31日。内容来源于网上分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