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微利小型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第13条,以下简称《通知》,对小微利润企业优惠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如下:I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三、 小型微利企业应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暂按本年度至报告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总资产和员工人数指标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年度季度平均值”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报告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报告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四、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按照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根据报告期末累计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今年中期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上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下一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在当年4月、7月、10月被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旦调整,本年度不会发生变化。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六、对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如需减少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企业。七、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微利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