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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4
  • 云小编
《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该修正案修订了《亚太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委员会调整了原产地证书的相关内容。现宣布修改和调整如下:1。原产地规则修正案(1)在原产地规则中添加了注释9。原产地规则第4条中的“累积成分”应根据作为投入的原产材料价值(vom1)和加工最终产品的参与国增加的原产材料价值(vom2)之和计算。Vom1是指前一参与国使用的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WTO估价协定》第1至8条和第15条及其相应的解释性说明,根据批准的关税价格计算。Vom2是指在参与国获得的用于加工最终产品的原材料价值,以及在该国加工最终产品的投入价值,包括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输成本和为生产最终产品而支付的利润。基于上述解释,如果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于最终产品FOB价格的60%,则该产品应视为加工最终产品的参与国的原始产品。(二) 在原产地规则中添加注10。原产地规则第5(2)2条规定“产品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应解释为:如果产品受非参与国海关监管,且未在非参与国海关办理任何进口清关手续,产品应被视为直接从出口参与国运输至进口参与国。“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一词应理解为:该产品的进口申报已被接受,且该产品已由保税区放行,进入该中介的国内市场进行消费,或随后根据另一合同出口。除第5(2)3条所列的处理措施外,所有在保税区接受海关监管且未经加工或加工的货物均应理解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三) 增加一个附件,即《亚太贸易协定》下产品的具体原产地规则。二、亚太贸易协定委员会原产地证书调整的相关内容(I)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背面的填写说明,以显示每种商品的6位HS代码。(二) 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背面的填写说明中添加以下内容:(4)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3(2)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请在第8栏填写字母“e”。在字母“e”后填写原产地标准(例如“e”CTH)。“现重新公布经修订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暂停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和2007年第77号公告。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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