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需求和意见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为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免税政策,不断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小微企业涉税需求和意见快速反应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反应机制”)在普遍适用的纳税人需求管理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国家税务系统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涉税需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快速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涉税需求管理措施小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切实帮助小微企业办税便利,切实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企业积极纳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原则(一)依法治税,规范服务。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前提下,建立小微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小微企业关注的问题,加强小微企业需求和意见处理的规范化反渗透企业(二)优质、便捷、准确、高效,在税务大数据的支持下,尽可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集成化、连锁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需求和意见管理模式,提高小微企业需求和意见响应的效率微信企业(三)部门协作、整体协调。以快速反应为目标,建立纵向联动、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减少流通加工环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四)分级负责,闭环管理。坚持“谁负责,谁主持”和“谁主持,谁反馈”的原则对小微企业涉税需求和意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确保及时有效响应。三、 受理类别及渠道(一)小微企业需求及意见:1政策执行情况;2.执法规范;3.税务服务;4.信息化建设;5.法律救济;6.其他。(二) 受理小微企业申诉和意见的渠道:1.12366税务服务热线;2.12366税务服务平台;3.税务网站;4.其他渠道。四、 工作流程快速响应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一) 各级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收集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受理登记,并实行账户管理。 1、受理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要求和意见、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等。 2.接受注册要求。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需求的部门进行需求和意见登记;受理登记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内容移交同级税务服务部门汇总。验收部门能够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当场办理或答复;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处理或回复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小微企业,并按照快速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其他部门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通知小微企业。税务服务部门汇总申诉内容后,应根据申诉内容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二) 为快速处理小微企业涉税需求和意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缩短处理时限,提高处理效率。 1.时间有限。在规定期限内加快合理申诉和意见的处理,并在直接受理或收到税务服务部门转发的申诉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困难,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对于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需求,如小微企业提出的政策建议、制度优化等,税务部门应详细记录需求内容,待后期条件成熟时解决。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要求办理。 2.联合处理。涉及税务行政、征管等部门的需求和意见,各部门应在收到需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经本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3.分级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小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对超出各自职责范围的要求和意见,经办部门应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移交下级主管部门处理。(三) 及时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的要求和意见的处理结果。按照“谁发起,谁反馈”的原则,在处理好小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后,发起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小微企业,并将结果推送给同级税务服务部门。(四) 定期回访。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服务部门应定期回访提出需求的小微企业,及时掌握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需求和意见的反应,确保快速反应机制的落实。(五) 统计分析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系统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同需求和意见,找出突出的重点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税务工作不断完善。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和提高小微企业意识,涉及面广、需求量大。做好小微企业需求和意见的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增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意识、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讲政治治理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以确保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得到详细实施。(二) 协调合作,形成联合部队。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税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税务服务部牵头组织设置专门岗位,相关部门配合;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等新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共同落实快速反应机制。(三) 加强监督、跟踪、问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台账,持续跟踪、限期完成、及时反馈、核对、核销。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报告,确保快速反应机制的落实和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