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2008》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会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2008-2016年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土建、安装、装修、市政设施、绿化”工程造价金额的核定土地增值税结算时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2.适用时间:税务机关计算“土建、安装、装修、市政设施、绿化”通过本标准,房地产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相应年份的标准扣除值应适用于项目成本。如果房地产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则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现予公告。附件:2008年至2016年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定扣除标准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ral发展局2019年1月22日[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