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统称风险投资企业),现就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第一,风险投资企业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的年总收入核算,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基金)(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二、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项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对应分配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利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则其个人合伙人应根据“营业收入”对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项投资基金会计是指对单个投资基金(包括非以基金名义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利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根据以下方法从不同的风险投资项目中提取:(1)股权转让收益。单项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扣除转让过程中相应的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如下:转让过程中的NSE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个投资基金股权转让所得,按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损失抵消各项目的收益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计算为零,不能跨年度结转。个别合伙人应当计算其应纳税额根据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所占份额,风险投资企业应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天使投资人》(财税[2018]55号)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从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的份额中扣除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金额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如果当期不足扣除,则不结转以后年度。(2)股息收入。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应根据被投资项目分配的全部股息、股息收入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计算。个人合伙人应根据其在基金股息收入和风险资本中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企业应按个别情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除上述可抵扣成本和费用外,单项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会计核算时不予扣除,本条规定的单项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四、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的总体核算,是指在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当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收入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条件风险投资企业的个别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之前,可以从其从风险投资企业可分享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如果发生年度会计损失,则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收入”纳税项目无综合收益的,可以依法扣除国务院确定的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和其他扣除费用。营业收入来源多种的,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上述费用和扣除费用五、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项投资基金或者风险投资企业的年总收入计算后,在3年内不得变更。六、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项投资基金计算的,应当建账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选择按照风险投资企业的年度收入进行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申报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会计方法。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会计方法三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七、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时,可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风险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八、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1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