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企业为本、企业为本、物资为本”的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方便快捷、海关与企业合作共赢的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友好明确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的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之间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是具有高级海关认证的企业。三、 企业协调员应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2) 听取和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3) 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4) 征求对海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5) 引导企业提高标准,开展诚信守法宣传;(6) 指导企业与海关合作;(7) 负责与企业合作的其他事宜。四、 企业应指定主管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的沟通。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到企业现场工作的,实行双重作业;按照规定撤销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撤销。6、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取消其企业协调员资格:(一)违法严重违纪的;(2) 违反海关廉政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 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4) 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的事项;(5) 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的;(6) 不再具有企业认证专业资格;(7) 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海关总署2018年12月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