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告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个体工商户业主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人、承租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上述纳税人经期营业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应纳税额=经期营业收入×行业核定征收率,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纳税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2011年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厦门市税务局公告第3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2018年12月28日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号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制造业;批发零售建筑运输业。0.60%2其他行业ies.1%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