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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2008》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12
  • 云小编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2008-2016年江门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土建、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的扣除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结算土地增值税时核定的工程成本金额。二、适用时间。每年的工程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本公告应:me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有效期3年,特此公告。附件:1.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2008-2016年新会区、鹤山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定扣除标准2.2008-2016年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局2018年8月13日[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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