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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6
  • 云小编
为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确保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复制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的,应当复制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以下简称被核查人代表)在确认复制的数据与原件正确无误后,在复制的数据上注明来源、页数、复制时间以及“该副本与原件一致,并检查无误”并签字。相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审核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文,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由翻译人员签名。海关复制被核查人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明原承运人的生产方式、生产时间、生产者、数据内容和储存地点,并由生产者和被核查人代表签字盖章。二、海关查验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记录》(附件一)。经双方核实后,检验人员和检验现场负责人应在被检验人员代表处签字盖章。三、 海关查询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询记录》(附件2),由查询人、记录人和被查询人签字确认。四、 抽样和取样时,海关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样/取样证书》(附件3),经双方核实后,由检查员签字,被核查人代表签字。五、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被稽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编制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六、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填写核查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查后,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人代表签字。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2月1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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