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纳税凭证(单证)签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票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税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纳税凭证(单证格式,下同)的发放。现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税凭证不再作为税票管理,不再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税票监管章”。税务机关盖章由“税务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有关特定样式,请参见附件。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签发一定期限的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完税凭证签发服务。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含2019年1月1日)后申请签发《纳税(退)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完税证)(证件类型)根据《纳税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代替纳税凭证。四、 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调整后纳税凭证的网上发放工作。网上发行方式与税务服务办公室发行方式一致,并打印电子商务专用章。五、调整后的纳税凭证的签发内容、签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六、调整完善完税凭证发放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发放、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税收经营环境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利用原始完税凭证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宣传咨询,确保1月1日顺利实施,2019年7月。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网上完税凭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税税税发[2017]162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