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单据类型)调整为“完税记录”的有关事项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减收便民凭证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纳税凭证(凭证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签发2019年1月1日(含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期的个人所得税完税(退)凭证的,税务机关不再签发完税凭证(凭证类型),并调整为出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和样式见附件);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申请签发个人所得税完税(退)证明的,税务机关应继续签发完税证明(证件类型)。二、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且扣缴义务人已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额扣缴申报,或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无论其是否实际纳税,它可以申请发布税务记录。三、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应用程序申请发布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在税务服务大厅申请发布。四、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税务服务机构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客户的书面授权材料。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录所列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六、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税务记录”提供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关说明。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