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加强环保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保税的核定征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特此公告。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根据污染物排放系数和材料实际监测或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平衡法。第三条畜牧业、医院、小型企业、餐饮娱乐服务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畜牧业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平均牲畜数(头、羽)÷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纳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为月初和月末牲畜存栏量的平均值。(二) 医院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税费,小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按以下顺序和方法计算:1.如果每月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应纳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每月污水排放量÷应纳税污染当量值=应纳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如果无法提供每月污水排放量,则适用税2,但可提供月实际用水量:月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应交污染当量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3(如有)无法提供污水排放并确定月用水量:(1)应付医院税费=病床数量÷污染当量×适用税费(2)餐饮业应纳税额按其经营区域对应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适用税(3)部分小企业和第三产业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床、表、件、支等)×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畜牧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按《部分小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污水排放系数为0.8,应根据新规定进行调整。第五条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应当按照(附件二)核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第六条建设项目和市政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按照(附件三)核定计算。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产尘系数-粉尘减排系数)×月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一般应交粉尘污染税当量值=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和建设期按月计算。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采样测量方法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新的采样测量方法执行。第八条符合批准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本信息征收表》,在“是否采用抽样计算方法计算”栏中勾选“是”,并对记录的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核查申请后,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纳税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核查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间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公布最终核查结果,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异常的,可以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调整或者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保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第十三条纳税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的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技术改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自征收方式变更之日起次月起,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征收配额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环境保护税税额,自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当月第一日起,按季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按固定期限计算此声明和付款。第十六条小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