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纸提交商品分类资料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分类所需的相关资料”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无纸提交商品分类资料。现公告如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相关海关系统提交商品分类所需资料。具体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通过“互联网+海关”综合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收到海关关于提交货物分类信息和返还电子数据(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的通知。扫描或转换电子数据的格式标准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