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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4
  • 云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对在我市范围内转让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价格评估报告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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