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第二条本法所称购买,是指购买、进口、自产、收受礼品、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应税车辆自用的行为。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买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应纳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格为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3) 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三)纳税人以赠与、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格的规定,税款按纳税申报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个人使用的依法应当免税的车辆;(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订购计划中列出的车辆;(3)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配备急救专用牌照;(4) 配备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电动汽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税务机关申报,并由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纳税、免税电子信息核对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免税范围的因转让或者变更用途减少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五条纳税人向车辆制造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返还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的,应当按照首次办理免税或者减税车辆的纳税申报时确定的税率计算,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以已缴税款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每年扣除10%。第十六条税务机关与公安、商务、海关、工业、信息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税务信息资料。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