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向注册化学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你方《关于申请设立勘察设计注册化学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考试费的函》(建建建函[2018]142号)。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04]10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登记中心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期间组织注册化学工程师勘察设计工作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以下简称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试费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承办单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承办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二、上述考试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模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执行。考试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登记中心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等专业资格基本考试费纳入税收征收管理改革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系统(财库[2005]3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电子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6]390号)等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承办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检查和检查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中分别列为103项“非税收入”、04项“管理费收入”、33项“建设管理费收入”和10项“检查费收入”。四、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为确保执业资格专业考试顺利过渡,中国石油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承担2018年的考试工作,并按原渠道保证相应费用。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