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彰显国家税收治理能力
范勇·制度保障——税收制度设计·适合国情的组织保障——持续提升的纳税服务能力·技术保障——税收信息技术成熟应用·机制保障——第三方涉税信息合作共享·权力保障——创新良性税收治理模式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数千万个人纳税人首次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独立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年度结算(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这意味着社会广泛关注的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成功实施。简言之,个人所得税年度决算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清查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账、多退少补”。它是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制度保障。税制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税收制度和管理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复杂性和自然税收征管的复杂性,第一次年度纳税年度结算的成功实施,从五个方面突出了新时期税收管理能力。与发达国家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中国根据客观实际简化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税收治理的制度优势。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收入、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的细分,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下的税收管理在税收和税收方面都比较复杂。而且,制度设计越注重追求公平,征管越复杂,实施越困难,管理成本越高。从理论上讲,最公平的税收制度设计,如果不能在征管中实施,将成为最“差”的税收制度。例如,在美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复杂性,没有专业人士的代理或帮助,普通纳税人无法自行完成年度结算。法规遵从性成本非常高,其复杂性甚至受到许多专业人士的批评。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税制设计没有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多年来复杂的税制,而是简化了设计。新税法除每年免征6万元外,新增的6项特殊扣除项目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需要,扣除标准采用固定的非比例标准。简化税制设计便于自然人纳税人理解和掌握,便于有效实施。可以说,适合中国国情的税制设计是第一次年度所得税结算成功实施的制度保障。它为大量个体税务集团提供及时、高效、多元化的税务服务,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体现了税务部门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高度组织实施能力。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通过优化内外部资源配置,创新税收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能力,成功实施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和服务经验。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能力在本次年度个税结算中得到进一步体现:一是纳税渠道和方式更加多样化。纳税人可在网上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结算或向税务部门申请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离线处理。同时,为调动个人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本年度所得税结算为纳税人提供了三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处理,单位处理和申请人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第二,处理时间更灵活。为了帮助纳税人高效、方便、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结算,避免拥堵,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分批、分阶段、以一定方式处理高峰负荷转移。如果纳税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在这段时间内确实不方便办理,可以在法定年度结算期内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卡刷卡、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转账方式缴纳补充税。三是政策宣传力度加大。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指引,解释相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公共服务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决算。可以说,税务部门不断提高的纳税服务能力,是第一次所得税年度结算成功实施的组织保证。以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将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体现了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科技应用创新能力。依托我国高水平的社会信息化,如居民智能手机普及率、在线支付率、网络覆盖率和速度,这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结算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它使用最新的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络申报和移动应用申报等报告渠道,并为这一大规模在线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同时,通过网上税务局,按照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单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结果无异议,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补或退税款,这对纳税人来说非常方便,确保数千万纳税人能够在规定的三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用户体验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一面向“海量”自然人纳税人的在线实时申报系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实质性创新,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确保了个人所得税首次年度结算的顺利实施。可以说,税收信息化技术的成熟应用是第一次年度所得税结算成功实施的技术保障。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正式引入,突破了传统税收征管的信息“瓶颈”,体现了政府部门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本次所得税年度结算首次正式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将公安部门个人身份信息和代扣代缴单位申报的个人支出信息引入系统,突破了传统的只由纳税人填写信息的申报方式,不仅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而且缩短了最终结算和申报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广大个人纳税人对“纳税体验”高度满意。此外,新税法还要求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检查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说,通过政府间组织的协调,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是第一次年度所得税结算成功实施的机制保障。信用是授予纳税人的,纳税人也对此负责。它引导公民积极履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体现了治理模式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创新能力。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天然“纽带”。税收征管范围广,是反映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将被要求进行年度所得税结算,这一“纽带”作用将更加突出。在第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中,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实时办理“多退少补”,无需单独进行补税或退税申报,体现了对纳税人信用、对纳税人负责的管理理念。基于良好的信任感和责任感,这种纳税人普遍参与的方式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除了增强公民的税收意识外,还可以增强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治理的良性社会治理模式。数以千万计的个人纳税人首次通过年度个人纳税结算及时独立办理“补税”或“退税”,这不仅体现了个人纳税人的高度自治、自律和参与,同时也是现代公共治理理念在国税治理领域的体现。可以说,治理模式的创新是第一次年度所得税结算成功实施的动力保障。第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件里程碑式事件,是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的最新综合体现。这不仅是新税法实施的良好开端,也为后续自然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经验。笔者认为,要继续推进以年度结算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应重点加强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加快完善与自然人相关的征管法律制度。随着个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对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更加迫切,这是关系到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考虑。要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评估(确认)、自然人税收征管办法等法律制度,税务优先权和第三方信息报告。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加快税务与公安、教育、住房、金融、医疗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利用信息技术的“快”、“准”,在短时间内完成海量申报信息的比对,准确发现错误,漏报和隐瞒信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从立法层面来看,应严格限制纳税人的私人信息用于非税务目的。从技术层面来看,应建立一个长期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作者是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编辑:孟一金评论了0条评论。说两个字。说两个字。登录并测试0蓝色切换帐户热门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