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微利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本条全文将在2018年最终结算付款后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现将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微利企业可享受财税[2018]77号文规定的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的政策(以下简称“减税政策”)。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77号文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本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上一纳税年度未结清,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暂时判断。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度决算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可享受50%的减税政策。三、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 企业在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以下规定享受50%的减税政策:(一)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实际利润预付,预付时当年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的减税政策;2、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可在预缴税款政策时享受减半的减税政策。(2) 按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征税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付款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3) 评估应缴所得税金额的企业。根据减税政策的规定,需要减少配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办法征收。(4)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要求,且预付款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它可以享受一半的减税政策。(5) 新办企业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付款时当年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减税政策。五、企业在预付款时享受减税政策,在年度决算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按照税收规定补税。六、 根据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一季度享受预缴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减税政策,从下一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扩大低利润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