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额扣缴申报。全面预扣声明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在预扣税款的下一个月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有已支付收入的个人的相关信息、已支付的收入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预扣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税务信息。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全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2) 劳务报酬所得;(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 版税收入:(五)利息、股息、红利收入;(6) 财产租赁收入;(7) 财产转让所得;(8) 附带收入。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其他基本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a),并在下个月扣缴申报时提交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在下个月的扣缴申报时向其报告的有关基本信息的变更。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扣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累计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为累计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特殊附加扣减额和累计其他依法确定的扣减额,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率表1(见附件),计算累计应交预缴税金,再扣除累计扣减额和累计预缴税金。余额为本期应付预扣税。当余额为负数时,暂时不允许退税。当纳税年度结束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纳税人应进行综合收益年度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并退还超额税款,补足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付预提税=(累计预提及预提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累计税款扣除额-累计预扣税款-累计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特别扣除额-累计特别附加扣除额-累计其他依法确定的扣款,,其中:累计扣除费用乘以纳税人本月在本单位的岗位数5000元/月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依法要求特别追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工资、薪金的月预扣税,不得拒绝。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当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报酬收入和特许权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稿件报酬所得、版税所得一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收入金额为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稿酬收入按70%的折减率计算。扣除费用: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报酬收入、预提税金时的版税收入,版税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按800元计算扣除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次超过4000元的,按收入的20%计算费用扣除额。应税所得:劳务报酬、稿件报酬、版税所得。每次所得额应作为预扣税和预扣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和预扣税应按照表2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薪酬收入预扣税率(见附件)计算,20%的预扣税率适用于薪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居民个人在进行年度综合所得决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缴费报酬和使用费所得,计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超额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予以弥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供款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向非居民个人纳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出资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项所得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稿酬、版税所得,以收入减去费用百分之二十的差额为收入;其中稿酬收入按70%计算。非居民个人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扣缴税款方法不变。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意外所得时,应当依法分期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报酬收入和版税收入,属于一次性所得的,一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的持续收益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益为一次。物业租赁收入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发生意外收入的,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并报送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代扣税款等资料。纳税人需要在年年中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所得税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代扣所得税等资料。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和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予以修改。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申报的个人信息、已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予以修改。扣缴义务人拒不改正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以备备查。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依法提交的特别附加扣减等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的税款,每年缴纳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补缴或者责令扣除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高办税能力和奖励办税人员。第十八条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和资料,未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虚报、虚报、虚报、少缴代扣税款的,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有关表格、证件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颁发。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额代扣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