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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屋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的意见

  • 财税问答
  • 2021-04-14
  • 云小编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房屋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对于个人转让旧房屋和建筑物,如果没有评估价格和购买发票,确需采用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个人销售房屋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平潭综合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屋、建筑物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试验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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