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征管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资金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本条中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取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征管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作如下公告:一、修订《申报表》,修订《资源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房地产税申报表、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优惠申报相关数据项,并相应修改相关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减税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X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减税优惠当月起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普通纳税人的,自ordin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税优惠二级纳税人;增值税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登记为普通纳税人,但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未登记的,从期满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减税优惠减免税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另行提交材料。4.对未及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减税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抵扣后续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5.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后的形式将在税务局正式使用各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布之日(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确定减税比例的通知。各地方使用本公告修订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版<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中的资源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内容来自在线排序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