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深圳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期)起,对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工业应税所得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制造业5批发零售业4运输业7建筑业8餐饮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 2。本公告生效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2018年11月1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