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的创新升级,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综合保税区实行“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独立申报,合理确定核销周期,独立审核申报,独立纳税,海关简化业务审批手续。二、海关认定的一般信用等级及以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四自一简”模式。三、 企业建立电子账簿时,可以独立记录商品信息。除非系统判断要转入人工审核,否则系统会自动记录。四、 企业可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应在核销和盘点前通知海关。五、企业可以自主核实保税货物的消费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应负责数据的独立验证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企业对需要纳税的保税货物,可以按照“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补税。七、简化业务审批程序。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发放集中申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包等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担保业务。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四自一简”模式的实施:(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发展条件的;(2) 因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调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1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