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征收《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的税收》(国税发[1999]58号)。二、我区公务员按照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处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1200元,科级750元/人,科级及以下650元/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扣除。三、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获得的补贴收入自治区同级事业单位,无论是现金还是报销,参照公务员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允许全额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工资及薪金”收入项目计算征收。四、 企业员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级,具体为:(1)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二)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时,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级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数据备查,供税务机关审核。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7月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