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申请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将新税务机关挂牌后跨地区涉税事项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纳税人临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二、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营业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报检管理有效期手续。三、 跨地区报检管理事项的报告、报检、延期、反馈等信息,应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四、 纳税人首次到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五、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写《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营业地税务机关在查阅《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岗位,接收营业地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纳税人,及时分析比较纳税人扣除的税款,在营业地预缴的税款和预缴的税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发送至风险管理部或检查部进行响应。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税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