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解决了!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免税的社会保障免费!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国家正式宣布!2020年6月12日来源:税务站,梅松税务讲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演讲厅,中国政府网,中国会计远景。雷丁(21324)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宣布:免征增值税!免税的社会保障免费!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该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免增值税!免税的社会保障免费!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政策如下:01重点缓缴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如下:一、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低利润小型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小型低利润企业可在本期内暂停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2020的申报期内按规定办理预告后,在第一申报期内缴纳2021元。在提前还款申报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填写《提前还款纳税申报表》相关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延期支付政策,个人工商户在2020的剩余申报期内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和营业所得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现行个人所得税,并将支付期限推迟至第一个申报期2021。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予扣除,并于2021第一批申报期内转移支付。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自5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递延税款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度第一个报告期内申请退款并缴纳税款。02免增值税!免税的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创业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2020年4月30日,财政部、税务部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抢救、复工复产,宣布实施以下相关税费政策:《财政部、税务部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部,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税务局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的公告(财政部税务部公告第九号,2020年)《财政部、税务部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肺炎疫情的公告》(财政部、税务部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财政部和税务部,附件一:2020年5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在p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期(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十一号),并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第八号,2020年)为进一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公布相关税收政策如下:1.以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相关设备二、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值税免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增值税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期末免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指的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物资的收入免征省级以上增值税。防疫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e 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损失最大结转期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2020年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的快速收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营改增”试点(财税[2016]36号)实施有关。生活服务和快递收发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附件二:《财政部关于支持预防工作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的公告》(财政部税务部第九号公告,2020年)支持预防和控制肺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社会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现金、物品,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并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承诺书办理税前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自销,县级以上社会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的产品,或者直接向卫生防疫医院捐赠,,为应对肺炎疫情向新冠病毒捐款,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教育附加费。四,国家机关医院,社会公益组织和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另行公告。财政部附件三财政部,2020年2月6日,附件号:《财政部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所致肺炎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护的通知》(财政部,税务部,2020年第10号公告),为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流行,现公告如下:参加卫生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奖金比照执行。第二,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引起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单位(不包括现金),不包括工资和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另行公告。财政部附件四财政部,2020年2月6日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间的肺炎期间,免于公布一些行政和公共资金以及政府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十一号),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在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方面,现将部分行政公款和政府资金免征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1、医疗器械进出口手续与新冠状病毒(2019 nCoV)相关的预防和控制相关产品免收医疗器械注册费;包括新冠状病毒药物、治疗和预防的特殊进入和批准程序。(2019 nCoV)肺炎感染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二、免收航空公司应付的民航发展基金;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另行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条例》附件五财政部电子表格委员会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重返工作和经营的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加快恢复工作,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于湖北增值税3%小比例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项目预付率为3%。湖北省除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增值税预付项目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增值税减按1%的税率预缴。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20年2月28日阅读图片!减免税政策!为了让您更清楚地了解相关减免税政策,我们制作了两张思维导图,并建议收集和保存它们!来源:税务站、梅松的税务讲座、税务演讲厅、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络和中国会计远景。精彩的“收集”分享我想合作mment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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