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计划单列市财政督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能源局决定修订主要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目录。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一所列设备或产品需要进口附件二所列货物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附件2中列明实施期限的,相关设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实施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百万千瓦核电机组(第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设备的免税政策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2019年生产相关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分配的免税进口配额将相应取消。二、《主要技术设备及产品免税进口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批准的下列项目和企业,按照或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附件3所列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规定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附件和备件,按规定征收进口税:(1)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2)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资助的项目;(3) 外商无偿提供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4)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791号)的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为确保《重大技术设备及产品免免税目录调整(2018年修订)》前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批准的企业进口的上述项目及设备2019年6月30日前将继续受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通知附件3的约束,《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及国家发改委公告,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第83号)的实施情况。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按照规定进口的列入《不免征进口税的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设备征收进口税。为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相关项目和企业的进口商品应与《重大技术设备和产品免进口税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非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进行比较(2012年调整)。如果免税得到验证,非免税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非免税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中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重大技术设备和产品免税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商品适用《重大技术设备和产品免税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三、截至2019年1月1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的通知》ipment(财关税[2017]39号)被废止。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能源局,2018年11月1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