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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加工贸易材料及零部件国内销售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6
  • 云小编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加工贸易内销材料、零部件自主申报纳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材料、零部件的国内销售税预报税时,选择“自行申报、自行缴纳”,无需输入“材料、零部件首次进口日期”,采用海关税计(费)预录入系统的服务工具,用于计算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并确认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与报关单的预录入内容一起提交给海关。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2月1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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