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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8
  • 云小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应税凭证类型按核定比例,适用于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的70%,工业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的40%,根据《外贸企业产权转让函》,商业地产占40%,房地产开发行业建安合同房地产营业收入占80%,工程结算收入占80%,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收入的80%、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收入的80%、运输业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80%、保险业贷款合同贷款金额的80%、金融业贷款金额的80%,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11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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