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办法)现结合本条例修订内容及上一次公告进行调整,公告如下:1、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企业应与海关办理保税物资或成品的内销、结转、退货等海关手续n手册的有效期。II.关于第6(1)条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手续:一、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的正常生产;二、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材料、零部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于来料加工货物;4、以合同为单位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的;5、以企业为经营单位,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加工企业已被海关立案查处,案件尚未结案;七、经营企业、加工企业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八)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二)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意向书材料。(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保函”)后,主管海关允许其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给国内银行,并将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复印件与主管海关备案。保证金或保函应按用于加工贸易的所有保税材料和零部件的应纳税额收取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的产成品三、关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分业管理”指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开核算。确不能分开存放的,由主管海关确认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审核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可以通过在线监管系统分离加工贸易货物和非加工贸易货物的数据和信息流后,企业应确保保税货物物流和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2)“海关备案地”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海关登记和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营业场所。(3)加工贸易企业变更或者增加仓储场所,须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当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仓储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并提交仓储物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加工贸易场所。如果是租赁场所,还应提交租赁合同。除加工和其他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关税区储存。四、关于第21(1)条其中,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未按照规定申报收发货和报关的,海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并可予以放行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使用深加工结转申报表。(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或修改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已发布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不能修改,只能撤销。(3)转出、转入企业违反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根据第22(1)条,应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办法》中,企业应当自第一批货物发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应当自货物发运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一手(账户)与同一承揽人可以同时办理,企业对外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海关变更相关信息。(2)如果合同作为单位管理,则首件外包是指本手册下同一承包商的首件外包加工业务;对于单位管理的企业,则首件外包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同一承包商的首件外包加工业务。(3)对于全过程的外包,企业在进行外包加工备案时,应支付相当于外包加工货物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当企业变更外包加工信息时,如果企业应支付保证金或保函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境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出境加工与申报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反倾销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行政处罚。6.对于本办法第25条,申请内部材料和零件交换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税材料与零部件、保税材料与进口非保税材料与零部件的互换必须满足合同品种、规格、数量相同的条件。(二)保税材料与国内材料的系列互换(不含深加工结转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零关税条件,且该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3) 保税物资与非保税物资交换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经营企业应当自行处理相同数量的保税物资和零部件。7、《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根据《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申请进口未加工保税材料和零部件的,可以按照八、《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经营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二)提交与分类、价格评估有关的资料。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务联系单》,以便办理清关手续。9.关于本办法规定,加工贸易的材料、零部件、成品不能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的边角料、余料、次品、副产品、保税货物管理办法》执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和第238号修订)剩余物资。10.企业申报剩余物资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申报剩余材料结转的材料;(2)经营企业应结转的剩余物料清单。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企业剩余物料结转联系单》,并在手册有效期内对过期的手册进行申报和核实。未对手册进行申报和核实的企业手册过期的,由海关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和第240号修订)办理海关登记手续。十三、纸质文件的使用,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应暂时使用原始纸质文件。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第2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4年第1号公告》,现由海关总署于2018年8月13日公布,内容来源于《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