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和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和固定性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管理服务分权”的通知》《关于改革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财税发[2017]101号)规定,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固定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则上,安徽省普通家庭和固定家庭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二)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账户的实际营业金额和收入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期间每月的实际营业金额和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配额执行期间实际营业金额和收入未超过配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三、 经常定额账户当期业务量和收入超过核定限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期内缴纳税款。四、 定期定额账户的营业金额和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限额20%(不含20%)的,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限额,重新核定期间不得暂停原核定限额。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账户”、“定额执行期”和“定额”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确定;本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7月3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