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现将调整完善事项及相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进行调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情况。2、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保存有关资料备查,税务部门应依法加强后续管理。3、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确定企业购买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如相关技术指标,可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合规。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四、 本通知所述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是指2018版《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司2018年8月1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