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2020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移交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转入税务部门征收。为保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的转移和各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等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 上述非税收入项目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3、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付款人于2021年1月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支付。按时间支付的,水土保持补偿金应当在工程开工或者施工活动开始前支付。按时支付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自2021年2月1日起,当地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月向付款人申报纳税,并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申报支付期。5、付款人应当自2021年1月1日收取排污权转让收入的地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其他地区排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6、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数额申报和支付防空地下室迁建费给税务部门。7、 原则上,缴纳人应使用非税收入总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各地可以合并申请材料,简化与其他项目的申请流程。8、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继续优化支付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实施“非接触式”支付服务,拓展“实体、在线、手持、自助”等多元化支付渠道,并有效地方便付款人支付。9、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和信息互联,及时共享非税收入的计算、征收、支付等信息。10、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责任转移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向税务部门转移后四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情况,促进信息共享,使付款人能够了解相关流程,方便高效地处理支付业务。2、 《公告》主要内容的制定,贯彻了“方便、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提高征管效率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界定,降低征管成本,优化支付服务:(1)关于转移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转移时间,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期限、征收期限、缴纳期限、缴纳期限、缴纳期限等,移交项目的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纳税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更好地适应纳税人办税、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管的实际情况。(3) 《公告》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四项非税收入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四种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也有按时缴纳,申报方式和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因此,公告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4) 关于申报表的规定,《公告》第七条规定了适用于转让项目的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所附非税收入总申报表. 同时,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材料与其他项目结合起来,简化申报流程。(5) 关于支付便利化和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公告》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地方税务部门积极拓展支付方式,简化申报流程,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增强纳税人的收益感。(6)关于授权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条例的实施调动工作。3、实施日期: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张宇评论了0条评论。说两个字。说两个字。登录测试0蓝色开关帐户流行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