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精神(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一)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普通房屋预征率为1%。(3)非普通房屋预征率为1.5%。(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核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批准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定批准征收率,批准征收率不得低于5%。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