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的创新升级为促进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的发展,现将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企业本公告适用于“区内企业”)以有形材料、试剂、耗材和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材料”)开展的研发业务。(二)区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2) 海关认定的企业资信状况为一般资信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物资和成品进行专项管理。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规定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应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得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目录开展研发业务。四、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时,应建立保税研发专用电子账簿,建立包含研发物资、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台账。五、保税研发产品,如研发材料、研发成品及研发材料产生的边角料、不良零件、废弃物等(以下简称“研发产品”)(以下简称“保税研发产品”),区内企业应按以下方式申报:(1)从境外进入园区的研发物资按“特殊区域研发物资”(代码5010)监管模式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口运输方式申报;从区内(区外)进入区内的研发物资按“物资进出区”(代码5000)监管模式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口运输方式“其他”(代码9)申报。(2) 研发成品出境按“特殊区域研发产品”(代码5010)监管模式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入境(区外)按“成品进出区”监管模式(代码5100)申报,运输模式按“其他”(代码9)申报。(3) 研发物资进境(区外)时,按照“物资进出区”(代码5000)监管模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四) 研发材料产生的边角料、不良件、废品按“来料边角料退库”(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退库”(代码0865)监管模式退库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监管模式“内销进货边角料”(代码0844)或“内销进货边角料”(代码0845)申报,运输模式按“其他”(代码9)申报。六、 对销往中国(区外)的保税科研货物,区外企业按实际监管模式申报,运输模式按“综合保税区”(代码y)实际监管模式申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申报纳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国内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批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七、研发材料及零部件产生的边角料、不良零部件、废品运至中国(区外)区内企业应按照《边角料、废弃物、次品综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固体废弃物,区内企业应按照《固体废弃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境手续ort(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令第12号)8.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输至中国(区外)在检验期内,研发成品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理化形态,并应自运输之日起60天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运回的,由rea应在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30天。九、保税研发电子账簿的验证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如实申报库存、研发消耗等情况(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业务发展条件;(二)(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处置保税研发产品的;(四)涉嫌走私并立案侦查的第(3)项规定的“规定时限”前款规定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席内企业作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将于2019年1月29日发布内容来自网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