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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8
  • 云小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收率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收率(一)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城区、清新区):普通住房为2%,非普通住房为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2) 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清算。2、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和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普通住房”认定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关于稳定房价意见的通知(建发[2005]56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3、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收依据按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收依据=预收-预缴增值税。4、 符合预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前按月申请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从限期纳税期满后的次日起征收滞纳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税务局2018年11月2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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