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进一步落实本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在财税[2017]49号文中,大学毕业生毕业年内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工作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吸引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卡备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以帮助与贫困作斗争。三、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1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