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内容和报关电子信息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就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在单窗口申报界面“产品资质”栏“编辑产品许可/审批/备案信息”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在编辑产品许可/审批/备案信息界面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写核销数量单位。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申报报文格式已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从海关总署公告栏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下载。企业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并根据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12月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