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的公告要求,并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收率、核定征收率、选用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收率(一)普通房屋预收率为1.5%;(2) 非普通房屋销售预征率为4%;(3) 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税率为6%。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房屋销售核定征收率为5%;(2) 非普通房屋销售核定征收率为7%;(3) 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的核准征收率为9%。3、 个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非住宅存量房转让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通过审计账户进行征收;个人未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应税价格的7%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4、 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建设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按当地普通房屋预征率执行。5、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限定户型、限定房价、限定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住房,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本公告实施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收税率和核定征收税率的通知》(市地税发[2012]8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税务局2018年8月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