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深化税制“放开、管理、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公告如下: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订)二(二)"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后10日内,主动将当月预收的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缴税额计算申报调整预缴税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及时收取预缴税款并入库。”修订为"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月末后15日内,主动将当月预收的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当地确定的标准计算预缴税款预征税率。”2、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修订)纳税人每月预收房地产收入的,应当在月底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在月末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转让之日起1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算),申请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税务清算,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并按照规定征税或者退税。”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进行(不包括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完成清算审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清算审查时间的,应当将延长原因和延长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第八条“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得预征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3、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附件: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颁布《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9年5月29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