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议定书》及其部分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附录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修正案》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修订办法》,现予公布宣布将于2019年8月20日起实施。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本公告附件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以及海关总署第199号令附件1所列格式的2019年8月31日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含)。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8月19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