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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公告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3
  • 云小编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由税务机关审批”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撤销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现公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的取消事项,并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处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和第67号修订)更新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格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实施并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办法》"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批准;与撤销事项有关的相关规定、表格和证件、收集和管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应及时修改。信息系统升级前,应手动操作为保证纳税申报事项的顺利办理,应予以补充,取消事项的实施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理由而拖延;应进一步深化。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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